農業農村部法規司、畜牧獸醫局負責人解讀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規定》
2024年12月13 日,農業農村部發布2024年第2號農業農村部令,公布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農業農村部法規司、畜牧獸醫局負責人接受媒體記者采訪,對《規定》有關情況進行了解讀。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為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許可均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農業農村等部門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條例》實施以來,各地認真組織開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工作,加強準入管理,規范行業秩序,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提升。
202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國家鼓勵畜禽就地屠宰,引導畜禽屠宰企業向養殖主產區轉移,這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切實把好生豬屠宰準入關口,農業農村部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認真總結地方經驗做法的基礎上起草了《規定》,以農業農村部令形式公布實施。
問:《規定》主要包括哪幾方面的內容?
答:《規定》共18條,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的職責分工。根據《規定》,農業農村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具體工作。
二是規范審查條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對照《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逐項細化了具體材料要求,包括生產用水水質檢驗報告、屠宰間和急宰間工藝平面圖及工藝說明、相關設施設備和運載工具清單、技術人員花名冊及健康證明等;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審查情況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作出許可決定。
三是建立歇業、停業和復產報告制度。為掌握定點屠宰廠(場)生產狀況,統籌做好區域內生豬產品供應,《規定》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歇業、停業的,應當提前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因客觀原因難以提前報告的,不得晚于歇業、停業次日報告;歇業、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在復產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四是強化監督管理。《規定》明確,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依法予以處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遷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請定點屠宰證書的,適用《條例》關于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處罰措施;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歇業、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在復產前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問:《規定》在許可實施方面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規定》堅持便民利企原則,從企業的需求出發,注重簡環節、優流程、提效能。在程序設置方面,考慮到生豬屠宰廠(場)的選址既要符合省級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也要滿足動物防疫條件要求,為了避免出現項目建成但不符合規劃和防疫條件的情況,《規定》統籌定點屠宰設置審查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兩項許可的實施,要求確認生豬屠宰廠(場)選址前,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就項目是否符合當地屠宰行業發展規劃要求征求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意見。在申請材料要求方面,《規定》明確,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表以及可能涉及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環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由審批部門通過查詢等方式核驗有關信息,無需申請人提供。
問:有群眾反映,在一些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農民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宰豬還有一定困難,請問如何推動解決?
答:隨著生豬屠宰產能布局不斷優化、農村交通運輸網絡不斷完善,農民群眾委托屠宰廠(場)宰豬的便利程度得到很大提升,但仍有少數地方因為邊遠和交通不便依然面臨“宰豬難”“吃肉難”問題。為了保障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生豬屠宰和肉品供應,《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也就是說,此類小型屠宰場點不適用《規定》要求。目前吉林、貴州等省份已經制定出臺相關管理制度,有序開展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設置工作。下一步,我部將指導地方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出臺管理辦法,加強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設置和管理,努力推動解決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宰豬難”“吃肉難”問題。
問:農業農村部在引導和規范生豬屠宰行業發展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我們把強化規劃引領、準入管理、過程管理和監管執法作為促進生豬屠宰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抓手。規劃引領方面,督促各省份制訂實施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引導轄區生豬屠宰產能科學布局,促進養殖、屠宰產業協調發展,加快形成“調豬變調肉”的流通格局,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準入管理方面,督促地方落實《規定》,嚴把準入關口,確保新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符合行業規劃,滿足設置條件,更好地服務于生豬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過程管理方面,我們制定出臺了《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明確屠宰廠(場)廠房、設施設備、工藝、人員以及全過程質量管理要求,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對照規范及時整改,于2025年12月31日前全面達到要求。監管執法方面,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按照《條例》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吊銷定點屠宰證書;對屠宰廠(場)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廠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保持對私屠濫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違法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
問:貫徹落實《規定》,下一步有哪些重點工作安排?
答:為確保《規定》實施成效,我們將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培訓,確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行政相對人理解好、把握好《規定》要求。二是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各級農業農村部門之間以及農業農村部門與生態環境等部門間的溝通協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強監督檢查。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及時研究解決《規定》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規范屠宰行為和秩序提升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助力屠宰行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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