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支持引導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有效支撐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精神,我們制定了《廣西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錨定建設農業強區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充分發揮效益為主線,以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智能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農機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確保守住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力爭2026年底全區主要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率突破73%。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補貼范圍,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
播種機、智能高速
插秧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
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動農機產業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質量發展為導向,爭創國家大型大馬力高端智能農機裝備和丘陵山區適用小型機械研發制造推廣應用先導區,開展鑒定機制創新,開辟急需適用農機鑒定“綠色通道”,配合相關省份開展創新產品補貼資質互認。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有力有效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部門對農機產品質量認證結果、第三方機構檢測結果的管理要求,對通報納入“黑名單”的認證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認證結果或檢測結果不予采信。嚴格落實《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農廳辦發〔2021〕127號),對各種違規行為嚴肅查處。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探索結合區域農業生產特點、農機化發展階段和需求,實施差異化補貼。提高部分重點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經省級及以上農機鑒定(認證)機構鑒定或認證(可采信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的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在資金總量控制前提下,視政策實施情況,適當提高區域內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移動式
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最高不得超過40%。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直至退出補貼范圍。
(四)在實施創新方面著力支持先行先試。深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逐步推廣與農機作業量掛鉤的兌付補貼資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對參與防災減災的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后適當給予應用補貼的方式方法。持續爭取國家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加快先進適用短板創新機具研發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廣應用。按照農業農村部的部署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逐步開展相關試點工作。
(五)在風險防控方面著力提高監管水平。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及地方平臺,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自治區、市、縣三級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農機行業協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六)在補貼兌付方面著力提升服務效能。優化簡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建立加快補貼資金兌付新機制,實行補貼資金財政直達專戶管理,保障補貼資金及時兌付。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加大對超期不兌付、兌付慢問題治理力度,將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按期兌付、兌付快的市縣優先滿足補貼資金需求,超期不兌付、兌付慢的市縣相應減少或不再安排補貼資金。鼓勵市縣探索建立加快補貼資金兌付的新機制。
三、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制定的全國補貼范圍內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自治區按照不超過同類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的30%測算確定我區補貼范圍內農業機械的補貼額,其中通用類機械不得超過最高補貼額。自治區視政策實施情況,圍繞農業生產急需適用、重點短板機具的推廣應用,選擇部分產品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補貼額測算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5%。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或檔次降低補貼標準,并逐步退出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標準見自治區發布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四、資金分配和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自治區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定支出責任,積極配套省級財政資金支持補貼兌付。各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測算分配資金,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農機中心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及時跟蹤掌握市場價格變動情況,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財政資金補貼比例過高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抓緊下調相關產品或檔次的補貼額;及時將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剔出補貼范圍。自治區級支出責任未按規定履行到位的或補貼資金不能滿足兌付需求的,不得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不得實施累加補貼。在自治區級支出責任按規定履行到位的前提下,因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適用等情況,市縣需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或實施累加補貼的,須按程序向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提出申請后,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聯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予以備案后再行實施,市縣未按程序報備自行實施的,將扣減相關市縣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
五、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業農村(農機)、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市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市級農業農村(農機)、財政部門要落實對所轄縣(市、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的指導與監督責任,重點開展縣級補貼資金需求審核指導、違規查處、補貼信息抽查、績效管理考核等工作。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負責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的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縣級財政部門負責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資金兌付和資金監管。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創新鑒定,強化支撐。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農機企業申請鑒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要求,組織開展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大型高端智能綠色重點機具的鑒定任務。自治區鑒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鑒定能力的機構鑒定,并組織相關鑒定機構和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及農機推廣機構開展全流程監管。用好我國工業系統檢驗檢測體系成果,聯合有關部門加快提升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能力,加強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違規風險較大的鑒定(認證)機構,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建立健全鑒定(認證)補貼聯動機制,對鑒定(認證)過程中發現的粗制濫造、可靠性差、適用性差、涉嫌非農用等異常情形,要及時形成工作清單,加強對有關企業的跟蹤監管,嚴把鑒定(認證)證書發放關口;對在全區范圍內銷售使用的補貼機具進行抽查核驗,發現問題的要及時調查處理,同時采取封閉措施,商屬地財政部門后,暫停受理相關產品的補貼申請,并將相關情況發送有關鑒定(認證)機構。積極配合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部門對試驗鑒定(認證)工作適時組織開展抽查,強化抽查結果運用,對納入國家“黑名單”的認證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認證結果或檢測結果不予采信。
(三)優化服務,提升效能。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要通過推廣使用手機App、開展補貼辦理“一站式”服務等措施提高補貼辦理效率和滿意度。各市要依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自治區加強對各地政策實施情況的抽查,定期調度和發布資金使用及兌付進度,督促預算執行較慢的地區加快使用和兌付補貼資金。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自治區、市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對縣(市、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舉報投訴電話等公開信息的專項指導。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地要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農廳辦發〔2021〕127號)、《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的通知》(桂農廳發〔2023〕7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服務中心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異常預警工作制度〉的通知》(桂農機辦〔2023〕115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業農村(農機)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自治區農機中心負責農業機械購置與應用補貼專項的組織實施和業務管理,嚴格按比例測算補貼標準,加強異常情形核查,及時請示報告。各市農業農村(農機)、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加強對所轄縣(市、區)制定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指導,縣級實施方案報市級農業農村(農機)、財政部門備案后實施。市級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并抄送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每年12月10日前,要將本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
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操作要求、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詳見附1—2。
附件:
1.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操作要求
2.2024—2026年廣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附件下載
2024—2026年廣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5大類53個小類152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耕整機
1.1.5深松機
1.1.6開溝機
1.1.7挖坑(成穴)機
1.1.8機耕(滾)船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2埋茬起漿機
1.2.3起壟機
1.2.4筑埂機
1.2.5滅茬機(不含平茬機、宿根整理機)
1.2.6鋪膜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聯合整地機
1.3.2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2.1.4營養缽壓制機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3.2鋪膜(帶)播種機
2.3.3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拋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施肥機
2.5.2撒(拋)肥機
2.5.3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田園管理機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3.3.3去雄機
3.3.4埋藤機
3.3.5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噴灌機械
4.1.1噴灌機
4.2微灌設備
4.2.1微噴灌設備
4.2.2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割曬機
5.1.2玉米剝皮機
5.1.3脫粒機
5.1.4谷物聯合收割機
5.1.5玉米收獲機
5.1.6薯類收獲機
5.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大豆收獲機
5.2.2花生收獲機
5.2.3油菜籽收獲機
5.2.4葵花籽收獲機
5.3糖料作物收獲機械
5.3.1甘蔗割鋪(集條、集堆)機
5.3.2甘蔗收集搬運機
5.3.3甘蔗聯合收獲機
5.4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4.1葉類采收機
5.4.2果類收獲機
5.4.3瓜類采收機
5.4.4根(莖)類收獲機
5.5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5.1秸稈粉碎還田機
5.6收獲割臺
5.6.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6.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滅菌設備
6.1.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含漁船用)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1生物質氣化設備
8.2.2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割草(壓扁)機
9.1.2摟草機
9.1.3打(壓)捆機
9.1.4草捆包膜機
9.1.5青(黃)飼料收獲機
9.1.6打捆包膜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青貯切碎機
9.2.3飼料(草)粉碎機
9.2.4顆粒飼料壓制機
9.2.5飼料混合機
9.2.6飼料膨化機
9.2.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3飼料(草)搬運機械
9.3.1飼草捆收集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10.1.1蜜蜂養殖設備
10.2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10.2.1藥浴機
10.3畜禽繁育設備
10.3.1孵化機
10.4飼養設備
10.4.1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剪毛機
11.1.2擠奶機
11.1.3生鮮乳速冷設備
11.1.4散裝乳冷藏罐
11.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2.1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清糞機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2.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13.1.1網箱養殖裝置
13.2投飼機械
13.2.1投(飼)餌機
13.3水質調控設備
13.3.1增氧機
13.3.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捕撈機械設備
14.1絞綱機械
14.1.1絞綱機
14.2其他捕撈機械設備
14.2.1船用油污水分離裝置
15.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1種子清選機
15.1.2種子包衣機
16.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6.1糧食初加工機械
16.1.1糧食清選機
16.1.2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6.1.3碾米機
16.1.4糧食色選機
16.1.5磨粉機
16.1.6磨漿機
16.2油料初加工機械
16.2.1油菜籽干燥機
16.2.2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7.棉麻蠶初加工機械
17.1麻類初加工機械
17.1.1剝(刮)麻機
18.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8.1果蔬初加工機械
18.1.1果蔬分級機
18.1.2果蔬清洗機
18.1.3水果打蠟機
18.1.4果蔬干燥機
18.1.5脫蓬(脯)機
18.1.6青果(豆)脫殼機
18.1.7干堅果脫殼機
18.1.8果蔬去籽(核)機
18.1.9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8.2茶葉初加工機械
18.2.1茶葉做青機
18.2.2茶葉殺青機
18.2.3茶葉揉捻機
18.2.4茶葉壓扁機
18.2.5茶葉理條機
18.2.6茶葉炒(烘)干機
18.2.7茶葉清選機
18.2.8茶葉色選機
18.2.9茶葉輸送機
19.天然橡膠初加工機械
19.1天然橡膠初加工機械
19.1.1生膠成型設備
19.1.2生膠打包機
20.農用動力機械
20.1拖拉機
20.1.1輪式拖拉機
20.1.2手扶拖拉機
20.1.3履帶式拖拉機
21.農用搬運機械
21.1農用運輸機械
21.1.1田間搬運機
21.1.2軌道運輸機
22.農用水泵
22.1農用水泵
22.1.1潛水電泵
22.1.2地面泵(機組)
23.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3.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3.1.1拉幕(卷簾)設備
23.1.2加溫設備
23.1.3濕簾降溫設備
24.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4.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4.1.1平地機
24.2清理機械
24.2.1撿(清)石機
25.其他農業機械
25.1其他農業機械
25.1.1水井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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