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溫州市家畜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實施方案(2024-2027年)》。
一、總體要求
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關于畜牧業高質量發展和食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總體部署,堅持“科學設置、總量控制、布局優化、變革重塑”基本原則,以“定點屠宰、冷鏈流通、冷鮮上市、品牌經營、質量追溯”為發展方向,大力開展家畜定點屠宰場所規劃調整,加快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屠宰產能,提升家畜屠宰的標準化、一體化、品牌化、數字化發展水平,構建家畜屠宰行業發展新格局,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安全優質畜產品的消費需求。
二、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規劃調整,生豬屠宰落后產能全面淘汰,牛羊屠宰產能進一步提升,家畜屠宰場所布局進一步優化,屠宰行業標準化水平顯著提升。——布局明顯優化。到2025年,全市規劃設置家畜定點屠宰企業15家;到2027年,企業數量保持基本穩定。——標準化水平提升。到2027年,創建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企業5家以上,其中,國家級1家以上。——一體化水平提升。到2027年,力爭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自營率達到50%以上,培育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經營的屠宰企業1家以上。——數字化水平提升。到2027年,建成數字化屠宰企業5家以上,屠宰檢驗檢疫“雙證”無紙化出證率達100%。
三、主要任務
一是優化生豬定點屠宰規劃設置。按照“扶大限小、減量提質、淘汰落后產能”要求,綜合考慮國土空間規劃、生豬養殖規模、市場消費需求、縣域地域面積和人口分布等因素,由溫州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場所布局。除主城區外,原則上各縣(市)可分別設置1家,主城區如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設置1家集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經營的屠宰企業。常住人口超過百萬,或常住人口接近百萬且農村人口占比超四成的縣(市),經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同意后,可另設1家。各縣(市、區)能夠通過溫州市域范圍內其他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保供的,可以不設置。
二是完善牛羊定點屠宰規劃設置。全市牛羊定點屠宰場所布局按照《浙江省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條件和審批程序規定(試行)》(浙政辦發〔2022〕58號)執行。常住人口超過百萬的縣(市)可各設置1家獨立的牛羊定點屠宰企業,主城區最多設置1家,鼓勵設置集牛羊、生豬屠宰于一體的綜合性家畜屠宰企業;其他縣(市)如設置牛羊定點屠宰企業,必須與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一體規劃建設,最多可各設置1家綜合性家畜屠宰企業。
三是加快推進屠宰場點分類整治。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關停并轉設置過渡期,過渡期到2024年12月31日,所有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要在過渡期內完成關停并轉。對下步需整合的生豬屠宰場,原則上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新(遷)建生豬、牛羊屠宰企業或綜合性家畜屠宰企業,要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在2025年12月31日前建成運營。新(遷)建或改造提升屠宰企業的年設計屠宰能力應當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導向。
四是推動定點屠宰企業示范創建。按照質量管理制度化、廠區環境整潔化、設施設備標準化、生產經營規范化、檢測檢驗科學化、排放處理無害化等“六化”要求,大力實施家畜定點屠宰示范企業創建工程,積極開展標桿性屠宰企業和標準化屠宰企業建設,引導屠宰企業做大做強,到2027年底,全市創建省級、國家級標準化示范企業5家以上,示范帶動全市家畜屠宰行業轉型升級。
五是引導定點屠宰企業一體化發展。支持定點屠宰企業改善設施設備、轉變經營方式,推動屠宰企業由代宰向自營轉變,由生豬屠宰向多畜種集成屠宰轉變,由單一屠宰向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等一體化發展轉變,到2027年,力爭生豬定點屠宰自營率達50%以上,培育一體化經營屠宰企業1家以上。大力實施家畜屠宰企業冷鏈物流設施建設工程,積極推廣“定點屠宰、冷鏈運輸、冷鮮上市”模式,加強屠宰企業冷卻庫、冷凍庫、冷藏庫和冷鏈運輸車等冷鏈設施建設,支持畜產品冷鏈物流設施建設,拓展分割產品、預制菜等屠宰后產業鏈。
六是加快定點屠宰企業數字化建設。大力實施屠宰數字化工程,支持屠宰企業新建和改造提升數字化設施設備,開展智能化生產和管理,建設數字化屠宰企業。強化全程屠宰信息化監管,建設安裝覆蓋入場查驗、待宰、檢驗檢疫、無害化處理等關鍵環節的可視化設備,實現屠宰重點部位的全過程監控管理。全面推進生豬、牛羊檢疫檢驗“雙證”無紙化出證。
七是加強風險監測和監管執法。實行屠宰企業分級管理制度,推動分級結果與監督抽查頻次相掛鉤。推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GMP)制度,2025年底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全部達到GMP要求。各地要嚴格落實屠宰檢疫檢驗規程,加強獸醫衛生檢驗人員培訓考核,督促屠宰企業建立屠宰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肉品質量安全、動物防疫、安全生產等管理要求。推動建立聯合審批和聯合監管制度,加強信息共享、定期會商、聯合執法,農業農村、公安、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家畜屠宰違法行為。本方案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來源:畜牧獸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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