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
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管理,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行業發展變化和有關工作部署,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和《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2024版)》和《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管理實施辦法(2024版)》。新版兩文件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65號公告)和《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管理實施辦法》(工信部裝〔2017〕161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4年 第20號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進一步加強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管理,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行業發展變化和有關工作部署,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和《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2024版)》和《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管理實施辦法(2024版)》。現予以公告。
附件:
1.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2024版)
2.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管理實施辦法(2024版)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7月29日
附件1
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2024版)
為進一步規范工業機器人行業管理,引導企業良性競爭,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總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工業機器人關鍵零部件(指減速器、伺服驅動系統、控制器等工業機器人關鍵零部件)、本體制造及集成應用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二)鼓勵企業按照本規范條件自愿申請規范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公告管理。
二、基本要求
(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設立,符合機器人產業發展政策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且從事工業機器人相關業務時間不少于三年。
(四)具有固定的研發和生產場所,并與企業的研發能力和生產規模相適應。
(五)有良好的資信和公眾形象,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依法納稅,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無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等事故,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研發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且近三年內未出現侵權行為。
(七)財務狀況良好,財務數據真實可信,并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近三年,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營業收入年均不小于3000萬元;本體制造企業營業收入年均不小于5000萬元;集成應用企業營業收入年均不小于1億元。
三、技術能力和生產條件
(九)上年度營業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近三年每年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營業收入的5%;上年度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近三年每年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營業收入的4%;上年度營業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近三年每年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營業收入的3%。
(十)單獨設立研發團隊或部門,具備產品(含軟硬件)數字化研發設計能力,可根據客戶需要設計開發相應產品。
(十一)建有數字化車間或智能工廠,部署智能制造裝備,集成相應的工業軟件和網絡,能夠實現規范化的工藝生產流程。
四、質量要求
(十二)建有質量管理系統,建立從原材料、半成品、生產過程工藝參數、產品出廠等完整的監測體系,能夠對產品質量問題進行精準追溯和管理優化。
(十三)具備與企業生產及服務相適宜的過程檢測和出廠檢測設備和手段,檢測設備和能力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并按規定進行法定校準,且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
(十四)企業應按照GB/T 19001或ISO 9001等先進質量標準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且經在境內設立的認證機構認證。
(十五)企業應參照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涵蓋產品實現、基礎保障等方面的企業標準體系,并有效持續運行。
(十六)企業在以下標準適用范圍內的產品,應符合以下標準(或等同國際標準):
lGB/T 15706 機械安全 設計通則 風險評估與風險減小;
lGB/T 5226.1 機械電氣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lGB/T 16855.1 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有關安全部件 第1部分:設計通則;
lGB/T 38326 工業、科學和醫療機器人 電磁兼容 抗擾度試驗;
lGB/T 38336 工業、科學和醫療機器人 電磁兼容 發射測試方法和限值;
lGB 11291.1 工業環境用機器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機器人;
lGB 11291.2 機器人與機器人裝備 工業機器人的安全要求 第2部分:機器人系統與集成;
lGB/T 36008 機器人與機器人裝備 協作機器人;
lGB/T 10827.4 工業車輛 安全要求和驗證 第4部分:無人駕駛工業車輛及其系統。
(十七)企業研發、生產的工業機器人關鍵零部件、本體、集成系統等主營產品須獲得中國機器人認證(CR認證)。
五、人員素質
(十八)企業管理團隊中應有專人負責技術、質量管理工作,且具有相應的技術背景或主管相關工作的經驗。
(十九)企業從事研發和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六、銷售和售后服務
(二十)具備與其所開展的系統集成、技術服務等活動相適應的人員、設備和設施,建有產品部署、運維、升級所需的服務系統,可根據客戶需要提供現場或遠程服務。
(二十一)產品售后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并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指導用戶合理使用產品,為用戶提供相應的操作培訓和維修服務。
(二十二)產品質保期不少于1年。
七、安全管理和社會責任
(二十三)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近三年未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未發生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事件。
(二十四)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環境標準,嚴格落實國家與地方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
(二十五)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加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保障網絡和數據安全。
(二十六)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八、監督管理
(二十七)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業機器人行業的管理,引導企業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加快提升技術能力,提高產品質量,規范企業管理。
(二十八)經企業自愿申請,注冊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所屬中央企業(集團)核實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告。
(二十九)有關行業協會應自覺推動規范條件宣貫,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全面推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九、附則
(三十)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法規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三十一)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三十二)本規范條件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65號公告)同時廢止。
附件2
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管理實施辦法(2024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工業機器人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2024版)》(以下簡稱《規范條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工業機器人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工業機器人行業企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申請公告企業材料進行審核、公示并公告發布符合《規范條件》的工業機器人企業(以下簡稱規范企業)名單,負責對規范企業監督檢查、調整、撤銷公告等工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央企集團)作為推薦單位,負責本地區(本集團)申請公告企業的初審、數據匯總及材料報送,對本地區(本集團)規范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規范企業應自覺保持符合《規范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評,積極配合監督、檢查。
第三章 申請、審核及公告
第七條 申請公告企業編報《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企業申請報告》(格式見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注冊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所屬央企集團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申請企業應對其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央企集團負責對本地區(本集團)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對企業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初審合格后將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專家評審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于每次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企業延期申請報告》(格式見附2)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央企集團負責對本地區(本集團)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將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復核,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請報告,視為放棄規范企業公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采取企業自查自評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檢查規范企業達標項和年度指標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
第十三條 規范企業應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評報告(格式見附3),由注冊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審核后于5月31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央企集團應適時對本地區(本集團)的規范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對每個規范企業的現場檢查原則上不應少于每三年一次。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規范企業自查自評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組織對規范企業保持符合《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公眾和媒體對規范企業進行監督。
第五章 變更
第十七條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于變更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報告(格式見附4)。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企業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中央企業隸屬的央企集團發生變化的;
(四)企業發生分立的;
(五)企業進行兼并、重組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六)企業經營業務改變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對企業變更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合格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合格后進行變更公告。
第二十條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原規范企業公告。
第六章 整改
第二十一條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整改:
(一)年度自查或年度檢查發現問題的;
(二)經核實自查自評報告存在虛假統計數據的;
(三)其他不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應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被要求進行整改的規范企業,應在完成整改后及時將有關材料經相應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復核,復核通過的,保留其規范企業公告。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三個月內沒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將按照相關程序撤銷其規范企業公告。
第七章 撤銷公告
第二十四條 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規范企業公告:
(一)一年以上無工業機器人相關銷售業績的;
(二)兩年以上無新接工業機器人相關訂單的;
(三)已停產,并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四)被兼并,無獨立法人資格的;
(五)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時上報年度自查自評報告的;
(八)不能保持符合《規范條件》,并且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九)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
(十)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十一)發生其他不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重大事項的。
第二十五條 對擬撤銷規范企業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書面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相關企業在收到書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內,可書面提出陳述或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六條 被撤銷規范企業公告的,從被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規范條件》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管理實施辦法》(工信部裝〔2017〕161號)同時廢止。
附:
1.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企業申請報告
2.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企業延期申請報告
3.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企業年度自查自評報告
4.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企業變更申請報告
我要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