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散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滬市監食經〔2024〕329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加強散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散裝食品銷售經營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促履行主體責任
(一)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食品銷售經營者依法取得散裝食品銷售經營項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31621—2014》等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自查要求,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督促食品銷售企業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的制定,強化散裝食品等重點食品風險管控,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二)強化從業人員管理
督促食品銷售經營者加強對散裝食品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培訓,引導加強食品安全自律,進一步提高食品銷售經營者主體責任意識和管理能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工作。
(三)規范散裝食品銷售經營行為
督促食品銷售經營者嚴格落實散裝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確保食品來源合法和質量安全。食品銷售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標明的生產日期應當與出廠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經營過程中包裝或分裝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延長保質期。銷售、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設置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防污染等設施設備,使用有效覆蓋或隔離容器盛放食品,并配備售貨工具,確保不被消費者直接接觸。
二、落實全鏈條監管職責
(一)規范經營準入
散裝食品銷售場所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應與生鮮畜禽、水產品分區設置,并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銷售散裝熟食的,還應有銷售專間、專區或專柜。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核發散裝熟食銷售。結合《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的發布實施,對銷售散裝熟食除外的散裝食品銷售經營者,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但在食品銷售經營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開展證后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符合申請材料內容或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依規處置。
(二)加大監管力度
結合全市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將散裝食品安全作為重點排查整治項目,依法對散裝食品進貨、貯存、銷售等流通環節實施檢查,進一步強化散裝食品安全風險控制,全面排查治理散裝食品安全突出共性問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不斷規范散裝食品經營秩序。對于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實施食品從業人員“三件套”,即戴口罩、戴帽子、戴手套,進一步規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
(三)強化抽檢監測
突出重點場所、重點品種,加大對散裝食品的靶向抽檢監測力度,及時發現散裝食品經營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和隱患,針對抽檢中發現的問題,督促食品銷售經營者進行整改,扎實做好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
三、提升監管效能
(一)建立社會共治格局
強化宣傳引導,通過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廣泛宣傳散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結合日常監管、專題培訓等向散裝食品銷售經營者發放《散裝食品銷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附件1),并督促散裝食品銷售經營者在散裝食品銷售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向消費者明示。加強散裝食品安全消費提示,提高消費者辨劣識假的自我保護能力,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鼓勵消費者在發現問題食品或違規行為時,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
(二)形成示范引領
持續推進食品安全“百千萬”工程和“守信超市”建設,圍繞散裝食品標簽不齊、裸裝存放等突出問題,開展重點評分考核,增強示范建設的實效性。選樹一批管理規范、主體責任落實到位的散裝食品銷售經營者,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推動散裝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整體提升。
(三)實施分類監管
結合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將銷售散裝食品作為評定重要內容,針對散裝食品銷售經營者的主要經營業態和不同經營管理狀況,推進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將風險等級高的食品銷售經營者作為檢查重點,加大監管頻次,切實提高執法監管效能。
散裝食品安全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管履職的重要一環,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擔當履職,進一步壓實食品銷售經營者主體責任,督促散裝食品銷售經營者于2024年7月31日前對照《散裝食品銷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完成自查自糾,之后仍未落實有關要求的,依法從嚴從重查處。階段性工作總結和散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統計表(附件2)于2024年9月30日前報送市局食品經營處。
附件:1.散裝食品銷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2.散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統計表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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