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餐飲行業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優化旅游市場消費環境,省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貴州省旅游市場餐飲行業經營者價格行為合規指引》,旨在對我省旅游景區及景區周邊與旅游密切相關的餐飲行業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規范,指導經營者落實明碼標價制度。
該《指引》不對現行法律法規做擴充解釋,不額外增加經營者義務和負擔,重在幫助旅游市場餐飲行業經營者深入理解、準確適用現行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從源頭減少、避免價格違法行為發生,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和放心舒心的消費環境。
《貴州省旅游市場餐飲行業經營者價格行為合規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餐飲行業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優化旅游市場消費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我省旅游景區及景區周邊與旅游密切相關的餐飲行業經營者價格行為參照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經營者,包括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及個人。
所稱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公開標示價格及與價格相關的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 本指引只對旅游景區及景區周邊與旅游密切相關的餐飲行業經營者價格行為進行規范并給予合理引導,不對現行法律法規做擴充解釋,不干涉經營者自主經營權、自主定價權,不額外增加經營者義務和負擔。
本指引重在幫助旅游市場餐飲行業經營者深入理解、準確適用現行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減少、避免價格違法行為發生。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經營者,可參照本指引加強對價格行為的風險管控。
第五條 旅游市場餐飲行業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規定,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標價內容真實準確,價格變動或者收費標準、服務內容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公示。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強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可能存在違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風險。
第六條 通過在線平臺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應當在商品或服務詳情頁面、結算頁面等開展經營活動相關界面的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網頁空間有限的,也可以通過網頁鏈接、彈出窗口、電子合同等方式進行價格說明,確保相關產品價格信息和價格說明標示清晰醒目規范、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餐飲行業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采用標價牌、價目表等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公示內容包括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
提供來料加工、特殊加工等加工服務并收費的,還應當標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
第八條 柜臺銷售的飲料、煙酒等商品應當使用商品標價簽,標價內容包括: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主要內容,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應當同時標明。
第九條 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務的,應在醒目位置標明提供餐飲的品種或者范圍、計價單位和價格。
第十條 經營者提供給消費者自愿選擇的除食物、酒水以外的商品(包括單獨計費的紙巾、一次性餐具、茶水等商品)以及相關的各類服務(包括打包、配送)費用,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進行標示。
第十一條 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經營場所以標價簽、點菜單或其他點菜工具標示的價格應保持一致。套餐應標明該套餐的價格和所含的菜肴、小吃、酒水等內容。
鮮活商品如時令鮮菜、水產品、家禽等應當使用價目牌,采用“面議”或違背交易習慣的計價單位等手段模糊標示價格,欺詐消費者的,可能存在違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風險。
第十二條 可以通過實物或樣品展示、圖片或文字描述等方式,對容易引發爭議的計價單位進行說明。如對餐品、菜品以“份”“鍋”“條”“只”作為計價單位時,應對具體的量作細化說明。
第十三條 有附加條件的價格(如掃碼折扣、會員折扣、活動條件等),應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進行標示。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可能存在違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風險。
第十四條 鼓勵餐飲業經營者實行“餐前消費確認”,在顧客點餐后,提供餐飲前,向消費者當面確認消費清單,待消費者同意后再下單。消費清單信息至少包括名稱、單價、消費數量(或重量)和總金額。消費者加菜或減菜的,及時調整清單。結算時,按照消費清單上消費者確認的數額進行結算。
第十五條 結算價格時,進行“五入”處理,“反向抹零”的,可能存在違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風險。
第十六條 經營者可以通過有效方式公示售后服務渠道,引導消費者有問題先找經營者。可以公布“12315”投訴舉報電話,雙方無法自行解決糾紛時,引導消費者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七條 本指引并不涵蓋與旅游市場餐飲行業相關的全部價格行為的全部法律風險,未提及的事項應當符合價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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