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省衛生廳制定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14年9月1日起實施。《管理辦法》的實施,有力推動了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等工作,對保障食品安全、促進食品產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但隨著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不但完善,制定實施高質量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顯得尤為迫切,《管理辦法》需要修改。現就《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征求社會各方意見,公告時間為2024年6月6日-15日。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在公告期內以書面形式反饋我委藥政食品處。
聯系人及電話:馮莉、韓小龍,0898-65320937。
地址:海南省衛生健康委藥政食品處(海口市美蘭區海府路38號,
郵編:570204)。
郵箱:hnyzspc hainan.gov.cn。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6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修訂稿)
(字體加粗為新增或修改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落實“最嚴謹的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公布,以及報備、跟蹤評價、修訂、修改等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公布和備案等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組織成立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秘書處。
第四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條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省衛生健康委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產品標準、地方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規范標準、使用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檢測的地方特色食品中指標的檢驗方法標準等。
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已經涵蓋的,不屬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或檢驗方法的,食品類別屬于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食品類別屬于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的(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其他與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矛盾的情形等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第二章立項
第六條省衛生健康委在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立項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立項建議。
各市縣、各有關部門認為本地區、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公開征集立項建議時,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立項建議內容應當包括所要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國內外情況簡要說明、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地方標準起草候選單位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
第七條審評委員會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需求,對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初審,并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立項的咨詢意見。
第八條省衛生健康委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立項前,應當在省衛生健康委網站上公示,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制定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對本省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項目,經省衛生健康委批準,可以即時立項。
第九條列入立項的項目,如需變更或終止,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項目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省衛生健康委核準。
第三章起草
第十條省衛生健康委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并由起草單位牽頭共同擬制標準草案。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實行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制,對標準起草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實用性負責,并提供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依據和社會風險評估結果資料。
第十二條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指定具備以下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項目負責人:
(一)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和業務水平,熟悉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并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標準的工作經驗;
(三)學風端正,工作嚴謹,無不良學術問題。
第十三條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保障項目執行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條件,并督促項目負責人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標準制定工作。
項目負責人應當制定項目工作計劃,至少每2個月向標準起草單位以及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書面報告1次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的國內外先進標準,以及國內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各項技術指標的設定應當有明確的科學依據和文獻來
源,且不得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抵觸、交叉、重疊。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就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有關科研院所、行業和企業、監管部門、專家意見。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積極采納合理的意見,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連同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材料,以及標準草案審查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報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并抄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報送的材料應當由起草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標準起草單位公章。
第四章審查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由省衛生健康委委托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秘書長會議審查;
(四)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查。
秘書長會議對標準合法性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性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專業分委員會負責對標準科學性、規范性、與其他食品安全標準的協調性以及其他技術問題進行審查,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合法性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進行審查。審查標準時,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專業分委員會完成審查標準后,專業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條專業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專業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并由審評委員會在省衛生健康委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2個月。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及時送交標準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對標準送審稿修改完善后,再報秘書處。秘書處將征求意見修改后的標準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草案,應當經審評委員會主任簽署審議意見后報送省衛生健康委。
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二十一條報批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秘書處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審評委員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批表;
(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文本報批稿;
(三)編制說明、意見匯總材料、審評會議紀要、專家組論證意見和專家簽名;
(四)如采用國際標準和其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有該國際標準或其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制件)和譯文。
(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名稱中英文對照。
專家組論證意見應當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認定、食品
類別的界定、安全性評估結論、與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相關地方標準之間是否存在矛盾等。
第二十二條標準審查各環節產生嚴重分歧或發現涉及食品安全、社會風險等重大問題的,秘書處提請審評委員會組織專項審查,必要時省衛生健康委作出終止標準制定程序等決定。
第五章批準與公布
第二十三條審查通過的標準,由省衛生健康委公布。公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設置一定時間的過渡期限,但對本省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等有重大影響而急需實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除外。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發布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號:
(一)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二)漢語拼音字母“DBS46/”加上“3位代號順序號”-“4位年代號”,組成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省衛生健康委門戶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六條省衛生健康委應當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提供的材料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公告、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專家組論證意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省衛生健康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標準解釋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跟蹤評價、修訂和備案
第二十八條省衛生健康委應當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
第二十九條各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市、縣(區)衛生健康委應當逐級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
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有異議的,或者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直接向省衛生健康委反饋。
第三十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主要技術內容需要修訂時,修訂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立項、起草、審查和公布程序執行。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個別技術內容需作調整時,由相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審評委員會組織專家審評通過后,報送省衛生健康委公布。
第三十一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后,省衛生健康委應當在發布后30個工作日內重新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廢止后,省衛生健康委應當在廢止后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送有關廢止標準的文件。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經費納入省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條批準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并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海南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衛法規〔2013〕26號)同時廢止。
附件列表:
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修訂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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