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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健全完善預制菜產業監管制度、加強預制菜質量安全監管,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和地方監管責任,推動預制菜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現將《寶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預制菜的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關于預制菜的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2024年1月8日
關于預制菜的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1.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生活節奏的加快,預制菜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家庭的選擇。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及定義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生產、銷售預制菜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
預制菜定義:以一種或多種食用農產品(包括水果、蔬菜、畜禽肉、水產品、蛋類、豆類、谷薯等)及相關食品配料為主要原料,經過生產和加工(包括清洗、解凍、切分、調配、熟制、殺菌等全部或部分加工以及不同順序的加工)并經包裝后,在一定條件下貯存和運輸的食品。
3.生產標準
3.1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預制菜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一)預制菜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等食品經營;
(二)預制菜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預制菜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預制菜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四)對預制菜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3.2 預制菜食品安全工作應當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落實預制菜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健全生產經營者負責、部門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
3.3 預制菜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3.4 從事預制菜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或者登記、備案,并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登記、備案憑證等信息。國家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登記、備案的,適用其規定。
3.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以有毒有害動植物、微生物為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非法注入其他物質的肉類;
(四)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3.6 預制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3.7 預制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送餐人員,以及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的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3.8 預制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要求,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3.9 預制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預制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使用專用設備或者在專門區域貯存食品添加劑,并作顯著標示。
3.10 預制菜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直接接觸食品的
包裝材料、容器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資質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關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11 預制菜食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其生產的食品,除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所標注的產品明示標準。
生產場所應根據生產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采取有效分離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產場所可劃分為一般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不同作業區之間應當有效分隔。
3.12 預制菜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投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名稱、生產者、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信息。生產投料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國家和省對生產投料記錄保存期限有特殊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13 預制菜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內連續停產歇業超過三個月的,在恢復生產前應當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發現生產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3.14 預制菜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標識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受托方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3.15 預制菜食品經營企業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采取換貨或者退回處理的,應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3.16 利用自動設備現場制作食品并銷售的,預制菜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自動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登記、備案憑證等信息。自動設備及其放置地點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自動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并記錄,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3.17 預制菜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規范操作,保證其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過程、經營場所、設備、設施與工具等符合規定。預制菜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飲具。鼓勵預制菜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使用的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信息;鼓勵預制菜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視頻直播或者透明玻璃窗等方式,展示預制菜食品加工制作過程。
3.18 根據預制菜產品、工藝需要,可配備食品中心溫度計、環境溫度計、余氯消毒測試紙等食品加工環節控制檢測設備設施,以及瘦肉精、農藥殘留、甲醛、孔雀石綠、亞硝酸鹽等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設備設施,開展食品安全快速檢測。企業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的,應定期與國家標準方法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當快速檢測結果顯示異常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3.19 預制菜餐飲配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餐具、飲具和包裝材料;
(二)配送食品的容器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定期清潔、消毒;
(三)容器和包裝應當嚴密,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食用時限等特殊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3.20 從事預制菜食品貯存、運輸的,應當保證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清潔,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預制菜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并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受托方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
3.21 生產經營預制菜的企業應當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設備設施等條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原料采購、生產加工、包裝標識、出廠檢驗等環節實施全程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4.銷售管理
4.1 禁止虛假宣傳,不得夸大產品功效。廣告宣傳必須真實準確。
4.2 禁止使用過期食材或添加禁用物質。銷售過程中,必須保證產品的新鮮度和質量。
5.消費者權益保護
5.1 消費者有權知曉產品的詳細信息。企業應提供詳細的購買指南和產品說明。
5.2 消費者在購買后如發現產品質量問題,有權依法維權。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為消費者解決問題。
6.附則
6.1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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