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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肉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12-04 17:42:57 來源:《內蒙古日報》官方微信 閱讀量:10488

  內蒙古自治區肉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202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自治區肉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肉業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肉業,是指畜禽研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品牌創建、消費、服務等各環節緊密關聯、有效銜接、耦合配套、協同發展的有機整體。
 
  第三條 肉業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應當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與鄉村振興相結合,堅持市場主導、政府支持、社會參與、產業融合和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肉業高質量發展工作,將肉業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促進肉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落實、宣傳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促進肉業高質量發展的組織實施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統計、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肉業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氣候和水土資源等,因地制宜構建種養加銷全產業鏈發展布局,通過政策支持、創新金融服務、強化人才培養、完善指導服務等措施,優化肉業企業發展環境,推動種植、養殖、加工、銷售等協同發展。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養殖戶的指導幫扶,鼓勵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與中小養殖戶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中小養殖戶專業化生產,實現肉業規模化、標準化、產業化和品牌化。
 
  第二章 畜禽種業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畜禽種質資源登記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數字種質資源庫。
 
  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畜禽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將現存種質資源信息錄入數字種質資源庫。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將現存種質資源信息錄入數字種質資源庫,實現資源庫共享共建。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共享利用機制,推進種質資源公開交易。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聯合育種機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開展畜禽品種培育和開發,利用先進育種技術,培育、選育優良種畜禽。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畜禽種質資源活體保護、遺傳材料采集制作和基因挖掘鑒定,加強國家級和自治區級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建設,推動地方品種資源應保盡保、有序開發。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良種繁育體系建設,對符合條件的優良畜禽品種引進繁育項目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畜禽核心育種場建設,完善設施設備,加強飼養管理自動化、測定評估智能化、疫病防控立體化建設,擴大優質種群規模,保障畜禽優質種源供應。
 
  第十三條 自治區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種畜質量監測、優良個體登記,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畜并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推廣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良種繁育技術。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畜禽遺傳材料的單位應當建立系譜檔案、產品出入庫記錄、配種記錄等信息資料,系譜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第三章 畜禽養殖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養殖用地合理需求。旗縣級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畜禽養殖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或者不再從事養殖活動,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用地使用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優質高產飼草生產基地建設,提高飼草供應與畜禽養殖規模、利用模式的適配度,促進種養良性循環,提高飼草保障能力。
 
  第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農牧等部門應當加強飼草流通、配送體系建設,構建飼草產業產銷對接信息平臺,提高飼草生產經營全過程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優化畜牧業結構,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加強草原水利、電力、飼草料加工儲備、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礎設施建設,大力發展舍飼半舍飼圈養,鼓勵季節性放牧、劃區輪牧,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牧區因災受損養殖設施修復和牲畜越冬所需棚(圈)等生產設施建設,提高農村牧區防災減災應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現代設施畜牧業發展,扶持畜牧業大數據應用和智慧牧場建設,完善智能飼喂、精準環控、畜產品自動化采集加工、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健康養殖和綠色高效設施裝備技術,提升畜禽養殖設施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體系、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推廣體系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強化動物防疫聯防聯控機制,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動物疫病防控社會化服務組織培育機制,指導符合條件的社會化服務主體參與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檢測、消毒、無害化處理等防控工作,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動物疫病防控的研究和技術推廣。
 
  第四章 屠宰、加工和銷售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畜禽屠宰經營者對其生產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畜禽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屠宰畜禽。畜禽屠宰企業應當建立畜禽屠宰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不得加工、銷售。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畜禽來源、產品流向、肉品品質檢驗和無害化處理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肉類產品加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錄生產經營等信息。
 
  鼓勵具備信息化條件的畜禽屠宰企業和肉類產品加工企業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采集、留存生產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信息。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鼓勵畜禽就地屠宰,引導畜禽屠宰企業向養殖主產區轉移,實現養殖屠宰匹配、產銷順暢銜接。
 
  自治區加強畜禽產品冷鏈加工配送物流體系建設,鼓勵屠宰加工企業配置冷鏈運輸設備,建設前置倉、分撥倉;推動物流配送企業完善冷鏈配送體系,拓展銷售網絡,促進運活畜禽向運肉轉變。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支持企業開展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經營,提高精深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水平,鼓勵配套建設畜禽產品精細分割、預制菜、冷鏈運輸、貯藏及配送體系。
 
  第二十七條 運輸畜禽,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采取措施保護畜禽安全,并為運輸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間和飼喂飲水條件。
 
  第二十八條 鼓勵畜禽屠宰企業、肉類產品加工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強技術創新和產品研發,提高產品附加值和溢價能力。
 
  第二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支持銷售平臺建設,完善畜禽產品追溯體系,引導品牌主體增強品牌保護意識,鼓勵發展肉類產品連鎖餐飲店、直銷門店、專柜、體驗店等經營實體,依托電商平臺建立特色產品網店,組織展會、交易會等活動,拓寬肉類產品銷售渠道,聯結協會、專業合作社和養殖戶,利用平臺進行銷售。
 
  鼓勵行業協會做好相關銷售平臺的組織、協調、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五章 服務和保障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落實肉業發展財政支持政策,保障現代設施畜牧業、畜禽產品精深加工、冷鏈倉儲、物流配送等基礎設施建設,降低農牧業生產經營主體的要素投入成本。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依規健全畜禽信貸擔保和保險機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肉業全產業鏈信貸支持力度,推廣農牧戶小額普惠貸款模式,用好用足支農再貸款。
 
  鼓勵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保險覆蓋面。
 
  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肉類產品標準化管理體系,推動畜禽飼養管理、屠宰質量管理、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糞污資源化利用等方面技術規范的實施,促進畜禽繁育、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全流程標準化。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肉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肉類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優化涉企服務,健全并完善內蒙古農牧業企業服務平臺,推動企業上市;鼓勵引導肉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全產業鏈布局,發展肉業產業化聯合體,帶動中小企業、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農牧戶發展規模經營,延伸產業鏈。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培育畜牧科技服務企業,為中小養殖戶提供良種繁育、飼料營養、疫病檢測診斷治療、機械化生產、產品儲運、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實用科技服務。
 
  第三十六條肉業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綜合監管機制,加強對行業協會的監管和指導,促進肉業行業協會健康有序發展。
 
  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參與肉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活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訂行業規范,營造行業內部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為行業、政府、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鼓勵肉業企業、行業協會根據市場需要自主制定和發布團體標準,承擔或積極參與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第三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畜禽屠宰企業和肉類產品加工企業信用制度,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三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牧、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開展養殖、屠宰、加工、疫病防控、生態環保、流通及質量安全等監測預警,實施動態監測數據共享。
 
  第四十條 自治區實行儲備肉制度。
 
  自治區級儲備肉實行常年儲備、定期輪換和動態管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商務、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做好自治區級儲備肉的監督管理等工作,積極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異常波動以及必要的市場調控,保障肉類產品供給安全。
 
  第四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肉類產品品牌建設,建立健全品牌創建、運營管理和保護機制,構建優勢特色肉類產品營養品質特征數據庫和指標體系,打造地域特色明顯、帶動能力突出、產品特征鮮明的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產品品牌,推動肉類產品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作,推進“蒙”字標認證,鼓勵企業開展有機農產品、綠色食品認證。強化品牌宣傳推介,擴大社會認知度,促進肉類產品消費。
 
  第四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具有綠色資源優勢和文化特色的肉類產品,創建以現代設施畜牧業為主導的產業集群、產業園和產業強鎮,示范推廣標準化養殖、產品精深加工、綠色有機品牌,加快產業延鏈、強鏈、補鏈。
 
  鼓勵將地方優勢特色養殖業與旅游業相結合,培育集休閑農牧業、生態牧場和文化體驗融合的旅游新業態,豐富旅游產品,推進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肉業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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